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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粮食局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7-03-28    点击数:     

为提高全局公文公开工作效率,确保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滨州市粮食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现制定我局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第一条、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范围:局机关及直属各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定、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

第二条 依据《条例》《保密法》有关规定,按照“谁制作、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的原则,在公文产生过程中,应同步确定政府信息源头属性,为公文标注“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3种属性中的1种。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属主动公开的,应及时通过适当途径发布。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或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确定为“主动公开”;属内部事务的公文、资料、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应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报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的公文,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公文,应确定为“不予公开”,并注明理由。

(二)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内容。

(三)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第四条 多个部门联合发文时,应按照主办机关的意见确定公文属性。公文签发后,主办部门应将其属性反馈给其他联合发文机关。

第五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办理流程:公文公开属性由拟稿人提出,并在发文签批单上写明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公文公开属性经办公室审核后,按发文报批程序逐级进行报批。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最终确定该公文的公开属性。办公室对各部门拟发公文公开属性标识进行核对把关,无标注公开属性的公文,应退回拟稿部门拟稿人重新办理。

第六条 办公室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拟发公文公开属性标注进行核对把关,确定其属性是否准确,不予公开的理由是否充分。无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应退回代拟承办单位重新标注公开属性后办理。如认为拟稿科室确定的属性不符合《条例》要求,可协商拟稿科室重新确定属性;协商不一致的,提出审核意见,由公文签发人确定。

第七条 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有权最终确定其属性。

第八条 公文签发人的签发时间为公文类信息的生成日期。

第九条 公文印发后,对属于主动公开的公文,由办公室将该公文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公开。

第十条 根据《条例》《保密法》,结合具体工作,严格审核确定信息公开属性,杜绝失泄密和侵害其他部门(团体)和个人利益的事件发生。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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